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6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住所;博罗县罗阳镇博惠路三座1号。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邹意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汪鑫、曾咏雪,广东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龙健,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5810。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诉被告黎龙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撤回对被告黎龙健的起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6元(原告预交1533元),减半交纳153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负担。
审判长 邓茂军
审判员 卢东明
审判员 陈晓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鹏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