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466号
原告:方云峰,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代理人:吴雪琴。
被告:陈华,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云峰诉被告陈华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云峰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云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云峰负担。
审判员 崔 志 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静(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