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556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4年8月27日,汉族,大学文化。被告王某甲,男,生于1977年3月19日,汉族,高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城市王某某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