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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初字第00556号

王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556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4年8月27日,汉族,大学文化。被告王某甲,男,生于1977年3月19日,汉族,高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城市王某某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