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一初字第224号原告张兰祥,男,现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季贵明,男,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祥与被告季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兰祥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兰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丽丽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