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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一初字第224号

张兰祥与季贵明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兰祥,季贵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一初字第224号原告张兰祥,男,现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季贵明,男,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祥与被告季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兰祥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兰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丽丽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