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立保字第00002-1号
原告:武汉新中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米粮孟家铺特1号。
法定代表人:向友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波,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下街。
法定代表人:王双红,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3)鄂汉阳立保字第0000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48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对原告提供的担保物(武汉新中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鄂A×××××的车辆2台、张天翔名下的坐落于武汉经济开发区4R地块东方花园77栋502号的房屋1套)予以查封。现原告武汉新中环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其提供的担保物中车牌号为鄂A×××××的车辆需转让,另提供了其公司名下的车辆号为鄂A×××××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作为担保物,同时申请解除对原担保物中车牌号为鄂A×××××的车辆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489**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提供的担保物中的车牌号为鄂AD04**车辆的查封。
审 判 长 祝 玲
人民陪审员 王才仕
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