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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执民字第613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中支行与宁波骏廷贸易有限公司、伊兰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中支行,宁波骏廷贸易有限公司,伊兰芬,宁波中亚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伊宝香,伊文通,象山县龙华制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613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中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江伟,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山曼,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骏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伊宝香。

被执行人:伊兰芬。

被执行人:宁波中亚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伊兰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伊宝香。

被执行人:伊文通。

被执行人:象山县龙华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伊兰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中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骏廷贸易有限公司、伊兰芬、宁波中亚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伊宝香、伊文通、象山县龙华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伊兰芬、宁波中亚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象山县龙华制衣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被法院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613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杨柳艳

审 判 员 赵建耀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毛忆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