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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涉外仲字第46号

王国林与吴硕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46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涉外仲字第46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王国林。

委托代理人:丁斌,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吴硕琛。

委托代理人:邓纯平,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申请人王国林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12)中国贸仲深裁字第3号仲裁裁决一案,因涉案仲裁裁决系涉台仲裁裁决,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的请求,属于超裁,本院已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并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现仲裁庭已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撤销程序终结。申请人王国林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邱  明  演

审判员 朱    萍

审判员 梁  乐  乐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雪琳(兼)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