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乾民初字第00544号

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544号原告程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乾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先举行仪式同居生活,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无子女。由于双方系大龄再婚,了解较少,后因子女等问题矛盾不断。为此,原告曾离家出走,回避家庭矛盾,可是未能和好。现诉至法院,只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相互关照,虽因子女问题产生了点家庭矛盾,但夫妻关系一直好着。为了这桩来自不易的婚姻,被告一直教育、批评自己的子女,坚决不同意离婚。针对自己的诉称,原告程某某当庭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陕乾结字010702651号结婚证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2、2012年3月8日,被告的手机向原告发送的两条威胁短信。证明原、被告关系不好。被告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无异议;短信是被告儿子发的,被告已严厉批评了儿子。

本院认为,证据1来源合法,被告亦无异议,故予以采信;证据2中短信内容是威胁原告儿子的信息,且系孤证,不能证实原、被告关系破裂,故不予采信。通过庭审中采信的证据,以及双方认可一致的事情,可以确认下列事实:原、被告系大龄再婚。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腊月举行仪式同居生活,2007年8月13日补办登记结婚手续,未育子女。原、被告双方关系较好,因各自的子女问题产生了点家庭矛盾,原告于2012年古历正月27日回到其子女家,被告多次催叫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及婚后感情较好,虽因子女问题产生了点家庭矛盾,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完全可以解决。现原告请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旭益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