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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民一初字第228号

原告史X与被告毕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史X,毕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民一初字第228号原告史X,女,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公主岭市。被告毕XX,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X与被告毕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7日申请撤回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史巍负担150.00元。退回原告史巍150.00元,

审判长 :赵艳江

审判员 :王立新

审判员 :张海燕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亚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