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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71号

柯某诉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6-1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柯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71号原告柯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佳兴,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汉族。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柯某某由原告抚养;3、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就本案发表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相识、相恋经过:原告称双方当事人在2009年4月通过网聊方式相识,后相恋。

二、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2011年4月25日在湖北省麻城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于2011年8月28日诞下女儿柯某某,现在原告老家由祖父母照料。

三、婚后感情情况:原告称双方因网恋相识,相互了解不深,因婚前怀孕而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后因被告怀孕,就在原告家乡待产,孩子出生后被告曾回自己家乡4、5个月。2012年2月被告带孩子回到深圳,双方在本市租房居住。2012年5月-8月期间被告又带孩子回到湖北家乡。2012年11月孩子被带回原告江西家乡由祖父母照料。

四、双方发生纠纷及矛盾的原因:原告称被告以岳母生病为由向其要1万元,但原告只给了4500元,但后来发现岳母并没有生病,双方因而在2013年2月1日发生口角而打架,被告持水果刀将原告双上肢刺伤。2013年2月2日,被告将原告衣服、证件等从家中扔出。2013年2月19日,原告从江西返深后,发现被告将家中财物全部变卖,因此引发矛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五、是否有离婚协议:无。

六、是否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情形:无。

七、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情况:原告称无。

八、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情况:原告称无。

九、属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情况:原告称无。

十、属于夫妻共同所负债务情况:原告称无。

十一、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情况:原告称其在福田区车公庙美国地平线集团深圳办工作,月薪加补助约为5500元。但不清楚被告的工作及收入情况。

十二、影响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情况:原告要求抚养子女,被告不需支付抚养费。

十三、是否需要经济帮助等其他情况:无。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通过“网恋”相识相恋,但在结婚时已逾两年,双方在结婚时经过充分了解,双方的感情基础是好的。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虽然发生了争吵、打斗并造成被告受伤的情况,但并不是不可调和的家庭矛盾。本院对此认为,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婚姻关系的基本准则来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考虑到婚生女年仅1岁9个月,是婴幼儿,亟需父母的关心关爱健康成长,因此本院建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婚姻生活基本准则,即夫妻一心,在生活上互相照顾和理解,互谅互让,还是能够建立一个美满家庭的。本院据此决定给原、被告一次机会请双方好好把握,在此过程中,双方如果仍然感到无法共同生活,可按照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等原则进行协商解决。综上情况,对原告要求和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柯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黎开颖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