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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执字第564-1号

谢伟民与王忠镁、湖南友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伟民,王忠镁,湖南友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执字第564-1号申请执行人谢伟民,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忠镁,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友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中路129号碧云天商住楼1607房。法定代表人王忠镁,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雨民初字第310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3000000元及利息,实行债权的费用200000元,诉讼费22344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王忠镁、湖南友源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410000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满宏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龙湘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