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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商终字第810号

范学军与丁海燕、宋建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5-04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海燕,范学军,宋建军,德清县汉金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8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海燕。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学军。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建军。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清县汉金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建军。

上诉人丁海燕因与被上诉人范学军、宋建军、德清县汉金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2)杭余商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查,原审法院在2013年4月26日送达的上诉交费通知书中已告知当事人上诉后的交费义务,但上诉人丁海燕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丁海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2)杭余商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悦琴

审 判 员  袁正茂

代理

审判员  陈 剑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倪知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