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8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海燕。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学军。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建军。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清县汉金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建军。
上诉人丁海燕因与被上诉人范学军、宋建军、德清县汉金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2)杭余商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查,原审法院在2013年4月26日送达的上诉交费通知书中已告知当事人上诉后的交费义务,但上诉人丁海燕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丁海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2)杭余商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悦琴
审 判 员 袁正茂
代理
审判员 陈 剑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倪知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