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催字第00055号
申请人:陕西永信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22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忠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金春,该公司员工。申报人:丁茂根,系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储武伟,江苏阳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陕西永信德贸易有限公司称其所有票号为30900053/24512376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3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丁茂根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陕西永信德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明
代理
审判员 王伟
代理
审判员 朱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