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596号
原告:象山爱坡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东路537号。
法定代表人:周珊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波象山欣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工业园区丹河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鲍康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爱坡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欣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象山爱坡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象山爱坡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象山爱坡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爱坡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沈文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