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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935号

高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935号原告高某某,市民,住承德市。被告何某某,住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伊志瑞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侯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