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潜民一初字第00906号
原告:王新中,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木工,住安徽省潜山县。
委托代理人:汪正江,潜山县彭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亮,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中诉被告王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中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新中以王亮已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新中负担。
审 判 员 李 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朱国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