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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潜民一初字第00906号

王新中与王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新中,王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潜民一初字第00906号

原告:王新中,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木工,住安徽省潜山县。

委托代理人:汪正江,潜山县彭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亮,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中诉被告王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中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新中以王亮已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新中负担。

审 判 员  李 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朱国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