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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150号

孙社仁诉杜永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社仁,杜永胜

裁判文书全文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150号原告孙社仁,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10日,初中文化,甘肃省民勤县人,金川集团公司科技园职工,住本市龙门里204号。身份证号:622322196909101813。委托代理人斯钰,金川区桂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永胜,男,回族,生于1957年1月5日,高中文化,辽宁省沈阳市人,无业,住本市金阳里16栋3口7号。身份证号:620302195701050412。委托代理人黄文清,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0年7月12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本市金汇里改造壁板楼新8栋2单元101室房屋以212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合同达成后,原告陆续给付被告房款78000元。但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双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被告于2010年11月13日将该房屋卖给案外人寥勇。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陆续归还原告购房款38000元,剩余40000元至今不予给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杜永胜给付原告孙社仁房款35000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剩余15000元于2014年3月1日前付清,逾期承担5000元的违约金。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已于2013年5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孙正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钟龙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