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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委字第00031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与李道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李道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委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道星,男,1981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李道星罚金一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杭萧刑初字第1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李道星侵犯著作权罪,处罚金1500元。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委托我院执行,我院于2013年3月18日收到并立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道星常年外出务工,具体地址不详,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杭萧刑初字第1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谷丽华

审判员  孟 坤

审判员  张世东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