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委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道星,男,1981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李道星罚金一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杭萧刑初字第1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李道星侵犯著作权罪,处罚金1500元。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委托我院执行,我院于2013年3月18日收到并立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道星常年外出务工,具体地址不详,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杭萧刑初字第1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谷丽华
审判员 孟 坤
审判员 张世东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