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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民一初字第163号

郑金龙与王玉海、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郑金龙,王玉海,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民一初字第163号原告郑金龙,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王玉海,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龙与被告王玉海、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申请撤回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艳江

审 判 员  王青石

人民陪审员  王桂英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亚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