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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00151号

原告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00151号原告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宝,男,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延安市。

原告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实际负担1350元。

审 判 长  刘东红

代理

审判员  马志斌

人民陪审员  崔亚梅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蔡 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