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拟稿人
审判长意见庭长意见校对人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395号
原告:张强,男,1988年1月4日生,汉族,吉化华强安装一分公司职工,住榆树市华昌街六委151组。
被告:宋国华,男,1968年6月14日生,汉族,吉化华强安装一分公司职工,住吉林市龙潭区抚顺街5-1号小北山社区北方4号楼1单元3楼3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诉被告宋国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强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强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安巍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孙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