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调确字第16号
申请人:徐华。
委托代理人:徐敏慧。
申请人:方俊。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徐华与申请人方俊关于确认(2013)柯调法室第030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杨丽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华与申请人方俊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5月20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方俊欠徐华货款59900元分二期支付,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2013年7月30日前支付29900元。
二、如方俊对上述欠款有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则徐华有权对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法院执行。
三、如方俊有任何一期违约,则需另行承担违约金1000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丽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晓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