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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81号

彭翠华与刘远中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彭翠华,刘远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81号原告彭翠华。委托代理人汪顶鑫,广东卓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远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翠华诉被告刘远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翠华以被告刘远中已归还人民币4万元为由,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翠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原告已预交4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且原告撤诉,按四分之一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彭翠华负担。

审判员  甘晓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规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