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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402号

曹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402号原告曹某某,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高吉太,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平阴弘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某,女,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 超

代理

审判员  李兆霞

人民陪审员  王志斌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国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