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402号原告曹某某,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高吉太,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平阴弘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某,女,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 超
代理
审判员 李兆霞
人民陪审员 王志斌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国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