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五民初字第36号原告徐永祥,男,汉族。被告赵美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祥诉被告赵美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永祥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判长 孟淑珍
审判员 悦珂珂
审判员 宋燕飞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钧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