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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保字第00006号

毕棣棣与绥化农垦宏伟运输公司伊春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1-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保字第00006号

申请人:毕棣棣。

被

申请人:绥化农垦宏伟运输公司伊春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胜利街。2013年5月11日10时10分左右,驾驶人李响驾驶黑F661**号大货车与驾驶人裴汉金驾驶鄂ACU7**号轿车在三环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毕棣棣所有的车辆受损,现申请人毕棣棣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绥化农垦宏伟运输公司伊春分公司所有的黑F661**号大货车。担保人毕棣棣自愿以其所有的鄂ACU7**号小客车为申请人毕棣棣的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毕棣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绥化农垦宏伟运输公司伊春分公司所有的黑F661**号大货车;

二、查封、扣押担保人毕棣棣所有的鄂ACU7**号小客车。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庆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