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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诉保字第00035号

周民与许通、王德全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民,许通,王德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诉保字第00035号

申请人:周民,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伟。系周民儿子。

被

申请人:许通,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被

申请人:王德全,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分局东市。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六裕诉保字第0003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达成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德全所有的皖N×××××号轿车的查封。

审判员  方铁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