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诉保字第00035号
申请人:周民,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伟。系周民儿子。
被
申请人:许通,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被
申请人:王德全,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分局东市。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六裕诉保字第0003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达成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德全所有的皖N×××××号轿车的查封。
审判员 方铁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