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14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返还安置费120000元,过渡费36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386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7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长期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标的124986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1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正
代理
审判员 吴 波
代理
审判员 魏峰波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