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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执字第00609号

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4)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高某,韩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0609号申请执行人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某、韩某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0)开民二初字第2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某、韩某某、李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某、韩某某、李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文 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龚智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