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6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庄泽贤,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萍芳,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文峰,该公司职员,通讯地址。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小珍,住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代理人:王波,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强,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审
被告:广州拓展辉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胜强。
委托代理人:何兆鹏,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
上诉人深圳市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4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深圳市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认为,上诉人于2013年3月5日收到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4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由于该案为不动产引起的纠纷故裁定由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虽然该案与不动产有关,但是涉及的当事人均不在越秀区。上诉人的地址在深圳市福田区,原审另一被告在广州市白云区。而该���并非是简单的不动产买卖纠纷。涉及到拍卖以及原房屋买卖合同的形成时间及房款的支付/房屋查封等各方面的因素。鉴于上述理由,上诉人认为该案应当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为了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撤销原裁定,同时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涉案争议的房屋广州市越秀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逸思
代理
审判员 吴 湛
代理
审判员 彭 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