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慈范民初字第231号

周殿营与胡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殿营,胡黎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民初字第231号

原告:周殿营,无固定职业。

被告:胡黎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殿营诉被告胡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获得法院缓交诉讼费的批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殿营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小玲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宓旭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