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民初字第231号
原告:周殿营,无固定职业。
被告:胡黎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殿营诉被告胡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获得法院缓交诉讼费的批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殿营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小玲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宓旭丹 更多数据:
周殿营与胡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民初字第231号
原告:周殿营,无固定职业。
被告:胡黎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殿营诉被告胡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获得法院缓交诉讼费的批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殿营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小玲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宓旭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