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116号
原告:億希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广东大道7-11号海港城世贸大厦1401室。
法定代表人:NADHMIABDULHAFEDHMOHAMMEDNAJI,该公司董事。
被告:慈溪市百特机械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内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厉家村。代表人:苏叶辉,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億希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百特机械厂(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億希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王传亭
人民陪审员 徐渭涨
人民陪审员 梁鲁红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戚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