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88号
申请执行人:吴艳,住永吉县。被请执行人:宁广付,住永吉县。被请执行人:王玉芬,住永吉县。被请执行人:宁宇,住永吉县。申请执行人吴艳与被执行人宁广付、王玉芬、宁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年2月22日作出的(2012)永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艳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2013年5月16日自行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宁宇给一次性付40000元,余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6日提出结案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年2月22日作出的(2012)永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洪军
审判员 焦桂香
审判员 樊明鑫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