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 大 党 等 人 妨 害 公 务 案 二 审 刑 事 裁 定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3)来刑一终字第21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家敏,男,1976年出生。原审被告人方大党,男,1971年出生。原审被告人方家利,男,1977年出生。原审被告人方淋,男,1991年出生。原审被告人韦子斌,男,1987年出生。武宣县人民法院审理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大党、方家利、方淋、方家敏、韦子斌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方家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恒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方家敏,原审被告人方大党、方家利、方淋、韦子斌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5月13日23时许,武宣县公安局二塘派出所与防爆大队民警20多人到武宣县二塘镇朗村查处方大磊化肥商店内的赌博窝点,公安民警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抓获包括本案被告人韦子斌在内的17名涉嫌参赌人员,并带上车。准备离开时,被告人方大党带头起哄不给公安民警带人走,后其他村民跟着起哄并找来禾叉、锄头、木棍等工具围堵公安民警及车辆。有人说只有几个真公安,其他都是假公安,被告人方家敏听后即冲到前面要求每一个民警都要拿证件出来,并不断谩骂公安民警,叫公安民警放人。方家敏看过几位民警的警官证后声称警官证是假的,只有几个是真公安,其他都是假公安,围堵公安民警的村民就趁机起哄,后被告人方家利带头砸车,方淋等人跟着用石块或砖头砸向公安民警和车辆,造成12名警员受伤和车辆受损。因车辆被砸烂,公安民警将车上的17名涉赌人员带回方大磊的化肥商店,在店内,已被戴上手铐的韦子斌趁村民围攻之势抓起一张椅子摔在地上,带动已被控制的其他16名涉赌人员起哄,威胁公安民警放人。为了避免更大的冲突,公安民警被迫释放17名涉赌人员。当晚,增援民警赶到后当场抓获被告人方大党、方家利和韦子斌,次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方大党带公安民警到方大师家抓捕方大师,未抓获,但发现方大师之子方淋在家中睡觉,公安民警认为方淋涉嫌参与赌博或妨害公务即将其抓获。2012年6月2日,被告人方家敏之弟方家安驾驶方家敏的桂G569**号小型客车到武宣县武宣镇鞍山路时被武宣县公安局防爆大队民警盘查,发现车上有管制刀具即扣押该车,后通知方家敏领车。次日,方家敏到该大队领车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另查明,被告人方大党、方家利、方家敏、方淋、韦子斌的出生日期分别为1971年4月27日、1977年12月11日、1991年11月10日、1976年3月31日、1987年8月24日。经来宾市公安局法医师鉴定,何剑锋等12名民警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损伤。经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修复被损坏车辆的价格为人民币268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2年5月13日23时许武宣县公安局防爆大队和二塘派出所民警到武宣县二塘镇朗村查处赌博时,被该村村民围攻,造成多名公安民警受伤和三辆民用五菱车的挡风玻璃被打烂的事实。(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方大党出生于1971年、方家利出生于1977年、方家敏出生于1976年、方淋出生于1991年、韦子斌出生于1987年,上述五被告人作案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民警于2012年5月13日23时许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方大党、方家利、韦子斌抓获,次日6时许在方淋家中将其抓获。2012年6月3日,被告人方家敏在武宣县武宣镇鞍山路被公安民警抓获。(4)抓获被告人方淋、方家敏的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5月14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方大党带公安民警到方大师家抓捕方大师,未抓到方大师,但发现方大师之子方淋在家中睡觉,公安民警认为方淋涉嫌参与赌博或妨害公务即将其抓获。2012年6月2日,被告人方家敏之弟方家安驾驶方家敏的桂G569**号小型客车到武宣县武宣镇鞍山路时被武宣县公安局防爆大队民警盘查,发现车上有管制刀具即扣押该车,后通知方家敏领车。次日,方家敏到该大队领车时被公安民警抓获。(5)武宣县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证实何剑锋等12名警员的受伤情况。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何剑锋等12名警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损伤。(6)估价结论书,证实修复被损坏车辆的价格为人民币2680元。(7)提取物品登记表,证实公安民警在案发现场提取到木棍2根、禾叉1把。2、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和现场概貌及现场遗留的实物等事实。3、证人证言(1)方X雷证实,2012年5月13日晚其在武宣县二塘镇朗村方大磊化肥店参与赌博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时被抓的还有本村的十几名参赌人员,公安民警准备把他们带上车时有四五十位村民把公安民警围住,在人群前面的方家利、方大党喊:“放人,不放人就打你们”,跟在方大党后面的方淋和方大师等人也跟着起哄,后有人用石头砸公安的五菱车,车被砸烂后公安就放了被抓的参赌人员。(2)韦X华证实,方家利持木棍、方大党拿石头站在公安车前面叫公安发放人,其证实的其他事实与方X雷证实的相一致。(3)参与查处赌博行动的警员杜X、覃X、蒋X希、廖X武、肖X武、覃X听、周X荣、林X新、黄X富、张X、陈X华、张X宇、陆X听、吴X均证实,2012年5月13日晚,武宣县公安局二塘派出所副所长何剑锋和防爆大队副大队长杜瑞带领二十多民警和协警到武宣县二塘镇朗村查处赌博,在表明身份后抓获涉赌人员17名,其他涉赌人员散逃在附近,他们准备将17名涉赌人员带走时被几十名村民拿木棍、锄头、禾叉、石头等工具围攻,十多名警员被打伤,三辆五菱车被打烂,后他们被迫放走17名涉赌人员。覃云、吴桥、周进荣还证实村民围攻他们时已被控制的17名涉赌人员中有一名年轻人拿一张凳子用力摔在地上,带动其他16人起哄,威胁他们放人。4、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方大党供述,2012年5月13日晚其与五六十名村民聚集在本村方大磊化肥店内赌博,被公安查处,十多人被抓,其与其他人散逃到附近。公安民警将被抓的人带上车准备离开时有人喊不给公安带人走,其与方家利、方家满、方家敏走在前面起哄,叫公安放人。人群中有人讲抓赌的人是假公安,方家敏即冲到前面要求每一个公安都要出示证件,并不断骂公安,要公安放人。随后其他人跟着起哄,方家利、方淋等人用石头砸公安的五菱车。因车辆被砸烂,公安民警将被抓的涉赌人员带到方大磊的化肥商店内,村民继续起哄谩骂公安民警,后公安民警被迫放人,不久,增援的公安民警赶到,其被当场抓获。(2)被告人方家利供述,当晚其开摩托车路过本村方大磊的化肥商店时,见很多村民与公安对峙,要求公安放走被抓的涉赌人员,其上前用木棍指一名公安的颈部讲“马上放人,要不然打死你们”。因公安未放人,其讲要砸烂公安的民用五菱车,后方淋、方富、方松等人就拿石头去砸烂公安车的挡风玻璃,还有其他人从远处向公安人员和车辆投掷石头。因车辆被砸烂,公安民警将被抓的涉赌人员带到方大磊的化肥商店,村民继续起哄谩骂威胁公安民警,后公安民警被迫放人,不久,增援的公安民警赶到,其被当场抓获。(3)被告人方淋供述,2012年5月13日晚其父亲方大师在本村方大磊化肥店内做庄赌博,其在旁边帮看注,当晚11时许有公安前往抓赌,包括其女朋友在内的十几名村民被抓,其他参赌人员散逃在附近。公安民警准备把被抓的村民带上车时其父亲走过去对其女朋友说:“不要怕,我们不会让公安把你带走的”。公安民警将被抓的村民带上车后,散逃在附近的村民在方大党的带动下开始起哄不给公安民警带人走,且有人从附近拿来禾叉、锄头等工具威胁、辱骂公安民警,方家利等人还用石头砸烂公安车的挡风玻璃,逼迫公安民警放人。车子被砸烂后公安民警被迫放了被抓的涉赌人员。(4)被告人方家敏供述,当晚其喝酒后路过本村球场时见公安民警在方大磊的化肥商店抓赌,有十几位参赌人员被抓,因前来抓赌的公安民警只有几个人穿警服,其借着酒劲上前讲只有几位是真公安,其他都是假的,并要求每一个人都出示证件,有几位公安民警向其出示警官证后其讲证件是假的,方大党就带头起哄,不给公安带人走,围观的几十位村民跟着起哄,且有人拿来锄头、禾叉、木棍、砖头、石块等工具,准备要打人。方大党手上拿有一把禾叉,方家利拿一根木棍走到公安民警前面用手推搡公安民警讲:“不放人就砸烂你们的车,后打死你们”。后方家利又带头用石头砸公安车。其见事情闹大了就离开。2012年6月3日15时许,其到武宣县公安局防爆大队领取被扣押车辆时被抓获。(5)被告人韦子斌供述,其和其他被抓的参赌人员被公安民警带上车后,散逃在附近的几十位参赌人员开始向公安围拢,并在方大党的带动下起哄,不让公安带人走,有些人手上拿有锄头、禾叉、木棍等工具,其中方家利拿有一根木棍。其在车上看见方家利、方淋等人用石头砸车。因车子被砸烂,公安民警把他们带到方大磊的商店内,村民继续围在方大磊商店门口,威胁公安放人。其在商店内趁势起哄,并用力摔一张凳子到地上,带动被抓的人起哄,逼公安放人。最后公安民警被迫放了他们。原判认为,被告人方大党、方家利、方淋、方家敏、韦子斌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方大党、方家利、方淋均积极参与实施阻碍行为,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四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方淋的主犯作用相对较小,量刑时可酌情考量,被告人方家敏、韦子斌的行为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予以从轻处罚。方大党、方家利、方家敏、韦子斌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方大党、方家利、方淋、方家敏、韦子斌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方大党、方家利、方淋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方家敏有期徒刑一年,判处韦子斌有期徒刑十个月。方家敏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提出,其酒后路过案发现场,并没有带头起哄,也没有辱骂警察,更没有组织、煽动群众围攻警察,其只是要求所谓的警察出示证件。其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违法情节轻微,不应作犯罪处理,请求本院改判其无罪。
经审理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致。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武宣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方家敏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上诉人方家敏、原审被告人方大党、方家利、方淋、韦子斌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已触犯刑律,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大党、方家利、方淋带头积极参与实施阻碍行为,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四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方家敏及原审被告人韦子斌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原判根据方家敏在本案中的作用认定其为从犯,已经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方家敏到达案发现场后,要求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出示证件虽理由正当,但其看过证件后煽动群众说证件是假的并参与起哄,其在本案中的情节并不轻微;关于方家敏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问题,武宣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以及公安人员对方家敏的第一次讯问均证实方家敏是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而非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因此方家敏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传国
审 判 员 李大跃
代理
审判员 韦文雷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冬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