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核稿拟办单位和拟办人高新区人民法庭:李鼎锋会签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高初字第0019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负责人李培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某、李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李鼎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于201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鼎锋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