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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行执申字第00006号

董俊、李玲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董俊,李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宁行执申字第00006号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西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周声启,该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江俊,该委政法科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董俊,男。

被执行人:李玲,女。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董俊、李玲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2)19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的征决(2012)19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3000元,由被执行人董俊、李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在斌

审判员  侯小强

审判员  胡李霞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戴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