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宁行执申字第00006号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西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周声启,该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江俊,该委政法科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董俊,男。
被执行人:李玲,女。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董俊、李玲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2)19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的征决(2012)19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3000元,由被执行人董俊、李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在斌
审判员 侯小强
审判员 胡李霞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戴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