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282号原告余清泰。委托代理人钱良友,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十堰武当山特区天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当山特区溜西门村*组朱家洼。法定代表人霍汉桥,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清泰诉被告十堰武当山特区天尊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余清泰于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十堰武当山特区天尊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十堰武当山特区天尊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1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守炜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