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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执民字第626号

宁波钧胜帝维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孙和成、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钧胜帝维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孙和成,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626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钧胜帝维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王剑峰,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伟,该员工。

被执行人:孙和成。

被执行人: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孙和成,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均胜帝维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和成、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和成、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62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杨柳艳

审 判 员 赵建耀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毛忆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