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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栖执字第1152-3号

谭宝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栖执字第1152-3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道信用社被执行人曹山,男,195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官道镇大石头村。被执行人谭宝民,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官道镇大石头村。被执行人刘志堂,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官道镇大石头村。被执行人李国胜,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官道镇大石头村。被执行人刘志彬,男,住栖霞市官道镇大石头村。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道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谭宝民、曹山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5)栖民二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曹山、谭宝民等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谭宝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栖霞市官道支行账户0303370686011029528上的存款20000.0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栖霞市官道支行账户604563016200104523上的存款1433.15元;冻结期限均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忠恒

审判员  王绍强

审判员  隋连海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