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温星福。被执行人赵宗家。被执行人王秀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星福与被执行人赵宗家、王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青法民初字第6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茂方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景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