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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232号

原告陈礼礼诉被告陈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礼礼,陈文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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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232号原告陈礼礼,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被告陈文辉,男,汉族,陕西省��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

原告陈礼礼诉被告陈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白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礼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文辉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27日,被告以买车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7日,被告陈文辉以买车为由,向原告陈礼礼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以上事实有起诉状、借款条和庭审笔录在卷为凭,经当庭举证,证据充分,为本院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出具的欠条和其陈述可以证实被告��文辉10000元借款未归还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清偿10000元借款的诉请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文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礼礼清偿借款10000元。若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文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 丽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桑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