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邹执字第936-2号申请执行人庞某。
被执行人:黄某。申请执行人庞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邹民初字第2712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黄某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某在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黄某在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的收入19500元。至邹城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继泉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惠祥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