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954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海则滩乡柳树湾村,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彦弼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薛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郭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954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海则滩乡柳树湾村,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彦弼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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