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靖民初字第00954号

郭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954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海则滩乡柳树湾村,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彦弼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薛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