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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卫民初字第468号

张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468号原告张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阴会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