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468号原告张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阴会武 更多数据:
张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468号原告张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阴会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