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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00137号

曹荣俊、沈玉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荣俊,沈玉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137号

申请执行人:曹荣俊,男,1961年11月22日生,汉族,金寨县人,住金寨县。

委托代理人:王智勇,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玉林,男,1963年12月8日生,汉族,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金寨县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沈玉林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给付申请人79665元及利息。2012年8月7日申请人到我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得知被执行人沈玉林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无法继续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金寨县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

审判长  胡先武

审判员  曹必祥

审判员  孟 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俞向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