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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僰民初字第146号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1-18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僰民初字第146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罗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