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67号
申请人:童永杰。
委托代理人:瞿明,宁波市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汪家国。
申请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悦盛路***号滨江商业广场***幢(19-1)(19-5)(19-7)(19-9)。代表人:刘德贵,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裘杜敏,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童永杰与申请人汪家国、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沈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童永杰与申请人汪家国、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5月17日经慈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申请人童永杰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2680元、残疾赔偿金29560元、误工费8720元、交通费5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车辆损失费500元,合计54000元,该款项于2013年6月15日之前履行;
二、申请人汪家国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外一次性赔偿申请人童永杰6000元,当庭履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沈 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吴科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