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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峰民初字第875号

原告彭玉峰诉被告李雷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玉峰,李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875号原告彭玉峰,男,1965年7月28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委托代理人王贵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瑞,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雷,男,1983年5月24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玉峰诉被告李雷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玉峰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文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蔺瑞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