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875号原告彭玉峰,男,1965年7月28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委托代理人王贵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瑞,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雷,男,1983年5月24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玉峰诉被告李雷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玉峰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文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蔺瑞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