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烟牟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张存萍。申请执行人于国政。被执行人于吉安。被执行人尹智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的(2009)烟牟观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证权利人权利的实现,现查明被执行人于吉安、尹智梅在华美果蔬有限公司有苹果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于吉安、尹智梅在华美果蔬有限公司苹果款8466元至本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账号:06×××94)。
审判员 曲玉波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牟永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