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龙小民初字第82号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小民初字第82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德荣,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徐宇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稼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