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小民初字第82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德荣,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徐宇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稼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